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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