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根据FMC的这一要求,合并出运货物时,一般需要签发三套提单:。
(1)交运合并出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须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实际发货人,将该发货人作为提单上的发货人,将实际收货人的名称打在收货人栏中,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实际发货人计收运费,同时在提单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认的方式,标明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名称,说明该票货物通过其以合并的方式出运。
(2)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须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将交运货物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打在发货人栏中,将该无船承运人或其合法代理的名称显示在收货人栏内,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计收运费。
(3)船公司须向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海运提单,将有权用约无船承运人显示为提单的发货人,将该无船承运人或其合法代理作为提单上的收货人,并按照服务合同中的费率计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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