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FCR的特点。
FCR的几个特点: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FCR与提单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物流作业成本控制(ABM)物流成本控制是以物流作业成本计算为基础,说明物流管理会计系统如何提供改善了的产品或服务和顾客信息,使管理者能够更好地制定关于产品定价生产组合,产品设计及建立顾客联系等决策,ABM以ABC作为主要的信息来源,进行作业分析,作业重构,标杆比较,业绩评价等活动,可以从两个角度认识ABM:分配观和过程观,分配观下的ABM,追踪成本到成本目标-首先追踪资源到作业,然后到成本目标,过程观下的ABM识别,引发作业成本的因素,确认作业,评价作业完成的质量,它是一个不断发展循环的过程,它包括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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